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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

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

有限责任制事务所须在每年 5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,合伙制事务所按合伙人个税口径。

关键信息

主管部门
国家税务总局
截止时间
每年 1 月 1 日 — 5 月 31 日
是否强制
法定强制
费用
免费申报(聘请税务师/代账机构另算)

详细说明

事务所主体形式对应所得税路径:

  • 有限公司:缴纳企业所得税 25%(小微企业减按 20% / 25% 优惠口径)
  • 合伙制:事务所本身不缴企业所得税,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汇算个税(5%-35% 五级超额累进),但仍需在 5 月底前完成事务所利润分配核算并合伙人逐一申报。

易错点:

  •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 60% 扣除,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0.5%
  • 给员工的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 14% 部分不可税前扣除
  • 跨年发票需在汇算前补开取得

所需材料

  • 上年度财务报表(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、现金流量表)
  •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(A 类)
  • 业务招待费、广告费、研发费等专项调整表
  • 关联交易申报表(如有)

办理流程

  1. 1
    财务核账

    完成上年度账务结转,确认收入、成本、费用、利润。

  2. 2
    纳税调整

    识别税会差异(如业务招待费 60% 与 0.5% 销售收入孰低)。

  3. 3
    电子税务局申报

    登录全国统一电子税务局填报申报表,系统自动算税。

  4. 4
    补/退税

    应补缴税款 5 月 31 日前完成;多缴可申请退税或抵下年。

未办理的后果

逾期申报:日加收 0.05% 滞纳金 + 罚款 ¥200-2000;少缴税款追溯并加收。

法规依据

  • 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五十四条
  • 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八条